中国渔船渔机渔具行业协会船舶监理单位管理办法
(2014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渔业船舶和非渔业船舶(以下统称为“船舶”)建(修)造质量,船东聘请船舶监理人员对所建(修)造船舶的建(修)造质量、工程进度和成本控制等进行监督管理,现已呈现一种发展趋势。为规范船舶监理工作,提高船舶监理单位的自我约束能力,根据中国渔船渔机渔具行业协会(以下称“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会员欲从事渔业船舶及非渔业船舶建(修)造监理(以下统称为“船舶监理”)工作,均应取得中国渔船渔机渔具行业协会“船舶监理单位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附件一),并接受协会监督,方可从事船舶监理工作。
渔业船舶:系指渔船和渔业辅助船的统称;
渔船:系指从事捕捞鱼类或其他水生生物资源的船舶;
渔业辅助船:系指为渔业生产、科研、教学、监督、渔港工程服务的船舶和从事水上垂钓、观光旅游、体验式捕鱼等休闲项目的休闲渔业船舶。
第三条 船舶监理是指:船舶监理单位接受船东的委托,依据船东与船厂签订的船舶建造(修理)合同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代表船东对船舶及其设备的制造(修理)、安装、调试等全过程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及成本控制等实施监督管理的过程。
第四条 协会聘请船舶设计、建造、检验方面的专家成立非常设的“中国渔船渔机渔具行业协会船舶监理单位资质审查委员会”(以下称“资审委”)。协助协会负责以下工作:
1、建立、健全船舶监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2、对申请从事船舶监理工作的单位进行资质审批;
3、对船舶监理人员进行的培训、考试(考核)、发证等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 船舶监理准则
第五条 船舶监理单位(以下称“监理单位”)从事船舶监理工作应遵循质量第一、诚信第一、用户第一的原则。
第六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不得在监理期间接受船舶建(修)造厂的任何经济利益,未经船东同意或授权无权变更造(修)船合同的约定。
第七条 监理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船舶监理工作,必须成为渔业船舶监理单位聘任的工作人员后,并依照监理单位的安排,方可从事船舶监理工作。否则,协会将吊销监理人员的“资格证书”。
第八条 从事船舶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船舶技术法规和有关船舶监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
第三章 船舶监理工作的基本内容
第九条 监理单位在接受船东的监理委托后,必须依照委托合同对其船舶(含设备,以下同)的建造(修理)质量进行全程的监督、监视和监控。主要内容包括:
1、了解和掌握船舶建造(修理)合同、熟悉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工程进度和成本;
2、严格审查有关的技术图纸、技术文件(包括试验大纲、技术规格书等)和施工工艺等资料,保证图纸和技术文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船舶检验部门的规定,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船东提出修改建议;
3、编制监理工作计划,计划中要指出监理过程中应特别注意的项目和问题,经船东审核同意后,严格按同意后的计划执行;
4、代表船东参加相关方的技术、生产协调会;
5、通过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的巡视或驻点旁站式监理(监理人员在船舶施工过程中,对关键节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关键工艺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检查),从而达到对建(修)造的船舶进行质量控制、工期控制和成本控制的目的。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的,可要求停止下一道工序施工,进行整改,并同时向船东报告,说明质量问题的危害性;
6、施工中,因船厂、船东或相关方的要求,需要变更船舶设计、使用材料、施工工艺或施工进度的,监理单位要对因此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意见报告船东,征得船东意见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方是否同意变更;
7、监控建(修)造方按照建(修)造合同约定的交船日期而安排的施工进度计划,并督促执行;
8、按有关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要求,复查验收船厂和船东采购的工程材料、设备等,拒绝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装船;
9、协调船东、船厂和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关系,提高工作效率;
10、定期或每个施工节点向船东提交船舶(包括设备)监理工作报告;
11、参加船舶检验部门的检验和完工验收工作;
12、船厂向船东交船后,监理单位要向船东提交船舶监理工作的总结报告。
第四章 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第十条 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分为甲、乙两种级别。不同级别单位可以承担的监理业务范围和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1、甲级监理单位
(1)业务范围:
承担所有渔业船舶和非渔业船舶(包括设备)建造(修理)监理工作。
(2)应具备的条件:
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
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③单位技术负责人应是协会发证的船舶高级监理师;
④技术力量充足,其中协会发证的船舶高级监理师至少2人、船舶监理师至少6人、船舶监理员不限,且船、机、电专业配套;
⑤规章制度健全,岗位职责明确,监理资料齐全、档案完整,工作运转有序;
⑥能正确处理委托方(船东)、船厂和船检部门的关系,委托方对监理工作满意。
2、乙级监理单位
(1)业务范围:
承担船长小于45米的所有渔业船舶和非渔业船舶(包括设备)建造(修理)监理工作。
(2)应具备的条件:
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
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③单位技术负责人应是协会发证的船舶监理师;
(4)技术力量比较充足,其中协会发证的船舶监理师至少5人、船舶监理员至少2人,且船、机、电专业配套;
(5)规章制度比较健全,岗位职责明确,监理资料比较齐全、档案完整,工作运转有序;
(6)能正确处理委托方(船东)、船厂和船检部门的关系,委托方对监理工作满意。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首次申请不同级别“资质证书”及审批程序如下:
1、首次申请不同级别“资质证书”的监理单位应填报“船舶监理单位资质初次申请书”(附件二),并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固定工作场所证明材料
3)、监理人员履历表(包括船舶高级监理师、船舶监理师、船舶监理员)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4)、乙级监理单位首次申请甲级监理“资质证书”时,还应提交乙级“资质证书”复印件和最近四年的船舶监理工作总结。
2、协会收到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或由“资审委”派人到现场核对审查,或由“资审委”集中审批,或采用资审委成员函审方式审批,或采取其他等效方式进行审批。
3、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为4年。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后欲继续从事船舶监理工作的,应在证书期满前3个月按下述要求办理换证及复审手续。
1、监理单位应填报“船舶监理单位资质换证申请书”(附件三),并提交下列材料:
1)监理人员变动情况表及相关的工作简历和资格证书复印件
2)四年来船舶监理工作的简要总结
2、协会收到换证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必要时可到现场核查。复审合格后换发新的“资质证书”。
3、换发的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均为4年。
第五章 船舶监理人员
第十三条 船舶监理人员资格等级分为船舶高级监理师、船舶监理师和船舶监理员。
监理人员须具备相应的资历,并经协会审核合格,取得中国渔船渔机渔具行业协会颁发的船舶监理人员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船舶监理工作。船舶监理人员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均为4年;证书期满前,需提前3个月申请换证考核、复查,合格后换发新的有效期为4年的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船舶高级监理师应为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
1、按国家统一规定,已获得船舶类高级工程师或相应技术职称,并从事船舶监理工作、或从事船舶检验工作、或在造船厂质量检验部门工作连续2年及以上的;
2、按国家统一规定,已获得船舶类工程师或相应技术职称,并从事船舶监理工作、或从事船舶检验工作、或在造船厂质量检验部门工作连续10年及以上的。
第十五条 船舶高级监理师必须具备的知识
船舶高级监理师除掌握船舶监理师应具备的知识外,还应:
1、能指导和帮助船舶监理师、船舶监理员提高船舶监理业务水平和完成船舶监理工作的能力;
2、能妥善处理船舶监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质量问题。
3、能正确运用经济学知识和自身的专业技能合理解决质量、工期和成本之间的利害关系,以维护船东利益而尽力。
第十六条 船舶监理师应为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
1、按国家统一规定,已获得船舶类工程师或相应技术职称,并从事船舶设计、修造或检验工作满1年的;若已获得非船舶类(但必须是工科类)工程师或相应技术职称,并从事船舶设计、修造或检验工作连续5年及以上的;
2、取得船舶专业双学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并从事船舶设计、修造或检验工作连续3年及以上的;
3、取得船舶硕士以上学位,并从事船舶设计、修造或检验工作满1年的。
第十七条 船舶监理师必须具备以下知识:
1、熟练掌握船舶建造规范、规程及船舶检验部门为保障船舶建造质量的有关规定;
2、熟练掌握船舶制造与修理的有关专业知识;
3、熟悉船厂生产、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生产、工艺流程;
4、了解和掌握防止海洋污染、水上安全的国际、国内有关公约、协议、法律、法规和规章;
5、了解经济法学的基础知识。
第十八条 船舶监理员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按国家统一规定,已获得船舶类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船舶设计、修造或检验工作满1年的;若已获得非船舶类(但必须是工科类)助理工程师或相应技术职称,并从事船舶设计、修造或检验工作连续5年及以上的。
第十九条 船舶监理员应具备以下知识:
1、掌握船舶建造规范、规程及船舶检验部门为保障船舶建造质量的有关规定;
2、掌握船舶建造与修理的基础知识;
3、了解防止海洋污染、水上安全的有关国际、国内的公约、协议、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初次申请甲级或乙级船舶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的,收取单位资质审查及证书费用分别为3万元和2万元,非渔业行业收取单位资质审查及证书费4-5万元;申请换发甲级或乙级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的,收取单位资质复审及证书费用分别为2万元和1万元。
第二十一条 初次申请船舶高级监理师、船舶监理师、船舶监理员资格证书的,收取其资格审查及证书费用分别为1200元、1000元和800元。
第二十二条 申请换发船舶高级监理师、船舶监理师、船舶监理员资格证书的,收取资格复查及证书费用分别为1000元、800元和600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船舶监理单位管理细则、监理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船舶监理工作收费应根据所造(修)船的尺度大小、技术难易、场地远近、批次数量和船厂生产、管理等实际情况按所监理船舶的单船造(修)价的2—5%收取,具体由监理单位与船东商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渔船渔机渔具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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