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渔船渔机渔具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Fishing Vessels and Fishery Machinery and Fishing Gear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FVFMFGA”。
第二条 性质:协会是由国内渔船(含休闲渔船)、渔业机械仪器、渔网具及渔具材料制造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技术推广单位、用户单位、经销单位、渔业船舶检验机构、鉴定检验机构等自愿组织起来的不受地区和经济所有制限制的非营利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宗旨: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政府和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服务于行业发展,服务于会员单位,促进渔业装备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单位诉求,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开展行业情况调查,对本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法规的制订进行研讨和建议,提出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建议。
(三)积极争取并实施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发展渔船渔机渔具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和举措。
(四)加强行业管理,开展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倡导有序竞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组织和参与渔船渔机渔具行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企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组织宣贯与实施。
(六)开展业务培训、技能鉴定,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七)加强信息工作,开展咨询服务、信息交流活动。发挥协会简报、网络等宣传媒体作用,组织行业产品的推荐活动。
(九)开展国际间技术贸易交流活动,协助会员单位引进国外新技术、新产品,促进技术创新,努力拓展国际市场。组织参加相关展览展示活动,宣传、展示优秀企业的名优产品。
(十)完成政府部门的购买服务项目,承接会员单位委托的合法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单位分为团体会员和非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四)会员单位必须是在中国境内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相关机构;团体会员除具备上述所列条件外,还需拥有10个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机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申请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申请团体会员还应附送:
1、本组织的章程;
2、领导机构及主要负责人名单;
3、本组织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名单。
(二)秘书处初审后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书或牌匾。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协会相关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依据本章程规定应当享受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及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连续2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研究可暂停直至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纳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视频、通讯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或秘书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法定代表人不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各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会员单位的收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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