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中国渔船渔机渔具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协会会员。
第三条 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员类型和类别
第四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
第五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涉及渔船渔机渔具行业的团体,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二)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三)会员是中国境内(含港澳特区)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四)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团体。
第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申请单位会员的,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组织章程;2、领导机构及主要负责人名单;3、组织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名单。
(三)由秘书处初审后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书或牌匾;
(五)在协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权要求协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
(五)在宣传本企业产品过程中,相应使用协会授予的各种名誉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给予除名。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提交书面通知至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的,经理事会研究可暂停直至取消会员资格:(一)2年未交纳会费;(二)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三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统一管理。会员情况发生变动时应书面通知本会,以便对会员档案进行调整并向会员公告。
第三章 会员的管理
第十四条 会员证书是本协会会员的有效凭证,其中会员证书有效期为1年,理事会成员证书有效期为4年。
第十五条 对超过2年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回,退会会员有资格重新申请入会。
第十六条 会员触犯国家法律,秘书处有权直接取缔其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对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或本办法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秘书处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和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会费
第十八条 本团体会费分为基本会费和赞助费两部分,基本会费标准如下:
1、会员单位:2000元/年;
2、理事单位:4000元/年;
3、常务理事单位:6000元/年;
4、副理事长单位:20000元/年。
理事及理事以上会员均有义务对本团体组织的重要活动给予赞助,赞助金额不限。
第十九条 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收取工作。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向会员收取本年度会费,新入会的会员应当在收到入会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第四季度新入会视为交纳下一年度会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或足额交纳时,应当向秘书处提出延缓或减免交纳的申请。经批准,可延缓或减免交纳。会员自己提出退会的其会费不再退还。
第二十条 协会财务收到会费后,向交费单位开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批准、监制的会费发票。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会费使用情况;每四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会费使用情况。会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定期接受国家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第六届五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本团体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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