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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船舶建造监理单位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2017-03-27 09:43:10 点击数:

各有关单位:

加强诚信建设,构建社会诚信体系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强国之梦的中心内涵,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企业信用是社会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通行证,更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石。促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由协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合作,开展行业信用评价,是协会加强行业管理的重要途径。

随着全社会诚信建设的深入推进,信用报告(等级)在船舶建造监理招投标过程中正发挥重要作用。为促进船舶建造监理机构的信用建设,进一步规范管理,经研究决定,在渔船渔机渔具行业船舶建造监理单位开展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开展信用评价遵循企业自愿、第三方评价的原则,严格执行评价标准,严格按照评价程序,体现公平、公开、公正。

二、申报程序

各申报单位须按要求,认真、详实填写申报书(详见申报书填写说明),并提供相关附件材料,装订成册后报送行业信用评价办公室(协会秘书处)。

三、评价标准

船舶建造监理单位信用评价分为AAAAAAB四个等级,对应于评价得分,分别为90分以上、80分以上、70分以上、70分以下。评价体系包括“价值观”(20分)、“服务与管理能力”(60分)、“社会美誉度”(20分)。

四、评价程序

行业信用评价将依据评价标准,按照企业自证(企业申报)、专家他证(专家评价)、社会求证(网上公示)的步骤进行。

五、证书颁发

网上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要求,协会将颁发企业信用评价等级证书及牌匾。评价等级有效期3年。

六、收费标准

根据商务部、国资委有关行业信用评价收费的原则要求,此次行业信用评价只收取评价成本费,不以营利为目的。评价收费标准统一为3万元。有效期内每年应进行一次复审,复审费5000/次。

七、联系人

协会秘书处:杜宗纹010-84567905 18201092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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