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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渔船渔机渔具行业开展行业信用评价活动的通知

2015-11-24 13:40:43 点击数:

 

 

全体会员单位:

加强诚信建设,构建社会诚信体系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强国之梦的中心内涵,也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企业信用是社会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通行证,更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石。企业的信用报告(等级)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将愈来愈发挥其重要作用。

促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行业信用评价是协会加强行业管理的主要途径。经国资委、商务部批准,授予我会与中大信(北京)信用评价中心联合在渔船渔机渔具行业开展行业信用评价活动的资质。目前开展行业信用评价的工作机构、行业信用评价标准、评价程序要求等基础工作已准备完毕,并于20143月上旬在广西南宁召开了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会,进行了相关解读,布置了相关工作,决定自即日起在全行业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开展行业信用评价遵循企业自愿、第三方评价的原则,严格执行评价标准,严格按照评价程序,体现公平、公开、公正。

二、申报程序

各申报单位须按要求,认真、详实填写申报书,并提供相关附件材料,首先在中大信“中国大信网”网上申报,根据要求,完成网上答题;同时将纸质申报材料按要求、按指定地点收件人寄送(详见申报书填写说明)。

三、评价标准

行业信用评价分为三等五级,即AAAAAABC,对应于评价得分结果,分别为90分以上、80分以上、70分以上、60分以上、60分以下。评价标准内容包括:企业基本面(20分)、经营管理能力(28分)、社会美誉度(18分)、财务管控能力(22分)、市场竞争能力(12分)。

四、评价程序

行业信用评价将依据评价标准,按照企业自证(企业申报)、专家他证(专家评价)、社会求证(网上公示)的步骤进行。

五、证书颁发

网上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要求,协会将颁发企业信用评价等级证书及牌匾。评价等级有效期3年。

六、收费标准

根据商务部、国资委有关行业信用评价收费的原则要求,此次行业信用评价只收取评价成本费,不以营利为目的。具体评价收费标准为分:2万元(企业规模小于100人或年销售额小于5000万元),3万元(企业规模100-300人之间或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5万元(企业规模300人以上或年销售额8000万元以上)。有效期内每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费5000/次。

七、联系人

协会:钱忠敏13718891528

中大信:郭刚18611761891

  

附:中国渔船渔机渔具行业信用评价标准

中国渔船渔机渔具行业协会行业信用评价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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