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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渔船渔机渔具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018-03-21 08:53:37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中国渔船渔机渔具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协会会员。

第三条 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员类型和类别

第四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

第五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涉及渔船渔机渔具行业的团体,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二)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三)会员是中国境内(含港澳特区)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四)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团体。

第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申请单位会员的,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组织章程;2、领导机构及主要负责人名单;3、组织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名单。

(三)由秘书处初审后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书或牌匾;

(五)在协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权要求协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

(五)在宣传本企业产品过程中,相应使用协会授予的各种名誉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给予除名。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提交书面通知至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的,经理事会研究可暂停直至取消会员资格:(一)2年未交纳会费;(二)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三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统一管理。会员情况发生变动时应书面通知本会,以便对会员档案进行调整并向会员公告。

第三章 会员的管理

第十四条 会员证书是本协会会员的有效凭证,其中会员证书有效期为1年,理事会成员证书有效期为4年。

第十五条 对超过2年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回,退会会员有资格重新申请入会。

第十六条 会员触犯国家法律,秘书处有权直接取缔其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对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或本办法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秘书处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和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会费

第十八条 本团体会费分为基本会费和赞助费两部分,基本会费标准如下:

1、会员单位:2000/年;

2、理事单位:4000/年;

3、常务理事单位:6000/年;

4、副理事长单位:20000/年。

理事及理事以上会员均有义务对本团体组织的重要活动给予赞助,赞助金额不限。

第十九条 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收取工作。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向会员收取本年度会费,新入会的会员应当在收到入会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第四季度新入会视为交纳下一年度会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或足额交纳时,应当向秘书处提出延缓或减免交纳的申请。经批准,可延缓或减免交纳。会员自己提出退会的其会费不再退还。

第二十条 协会财务收到会费后,向交费单位开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批准、监制的会费发票。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会费使用情况;每四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会费使用情况。会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定期接受国家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11月第六届五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本团体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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